2020-03-26
饮用水源安全是一个重要的民生问题,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饮用水源安全,是环境保护工作的最重要课题之一。为了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原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发布了《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环监[2018]25号)。为了更好地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促进湖南省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的彻底整改,在绿色潇湘的支持下,株洲市清蓝环保志愿者协会对株洲市12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多次走访调研。本文对株洲市水源地总体情况,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污染防治和管理措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评价,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对策和建议进行了说明,旨在为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提供一些见解。
一、株洲市水源地总体情况
株洲,古称建宁,湖南省辖地级市。为位于湖南省东部偏北,湘江下游。株洲市辖天元区、芦淞区、荷塘区、石峰区4区,株洲县、攸县、茶陵县、炎陵县4县,代管县级醴陵市,此外设立有云龙示范区。
本次调查范围为株洲市12处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株洲市城区3个,株洲县1个,攸县2个,茶陵县2个,炎陵县1个,醴陵市3个。各饮用水水源地的名称、类型和取水信息见表1(表中信息来源于株洲市及各分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及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年报)。
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及污染防治和管理措施
根据《湖南省主要地表水系水环境功能区划》(DB43/023-2005)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被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此次调查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的长度、面积、范围等信息见表2。
为保证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人体健康,防止工农业生产、城市建设、居民生活对水源地造成污染和破坏,株洲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牵头制定了株洲市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株洲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防治管理方法有些微差别,但可以总结如下:
(一)一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如向水域排放污水,停靠船舶,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设置油库,采砂,破坏污水处理管网和设施等。
(4)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严格限制公路运输有毒有害物质。
(二)二级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限期拆除或者关闭;
(2)未经批准不得设立新的排污口,已设立的排污口必须按市政府指令实施截流改造;
(3)禁止在该区域内采砂、淘金;
(4)严禁餐饮船舶在保护区水域停泊并营业;
(5)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垃圾的船舶应当采取防止溢流和渗漏的措施,防止货物或运载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6)禁止任何船舶将残油、废油和其它废弃物排入水体;
(7)从事运输的船舶不得向专用码头以外的陆域卸载砂石和货物;
(8)任何单位不得在保护区水域和陆域修、造船;
(9)禁止向保护区倾倒垃圾、渣土和其它废弃物;禁止在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10)严禁堆放、存贮、填埋、倾倒剧毒、高残留农药和其它剧毒物品等危险废弃物;
(11)禁止排放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可溶性剧毒废渣、含放射物质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12)禁止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
(13)禁止种植蔬菜及其它作物,禁止搭建棚店或进行其它有损保护区环境卫生的作业行为;
(14)保护区陆域必须常年保洁;
(15)保护区水域的漂浮垃圾和其它漂浮物必须及时打捞;
(16)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严格限制运输有毒有害物质。
株洲各县市政府公布了各保护区的界限,并责成相关部门在一、二级保护区设置标志牌、警示牌、界碑、界桩等,并且由株洲市各县市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管理和维护。株洲市各部门协同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制止或向有关部门报告污染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
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评价
(一)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评价因子和评价标准
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评价,可以从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及其陆域生态环境两方面出发。其中,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即水质更是与饮水安全有着直接关联,因此,了解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达标情况有着重要意义。
为了解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情况,株洲市及各区县在取水口上游100m附近处设置饮用水源地常规监测断面,对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断面每月采样监测1次,每1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常规监测断面每月监测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基本项目(23 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补充项目(5 项),共28项; 常规监测断面每 1 年全分析项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中的 109 项。另外,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每月监测指标还额外包括了33项优选特定项目,共监测61项。
常规检测因子包括水温(℃) 、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总磷(以P计)、总氮(湖、库、以N计)、铜 、锌、氟化物(以F-计)、硒、砷、汞、镉、铬、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
1. 水温(℃) 、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衡量水质的基本指标。
2. 氨氮(NH3-N):氨氮是水体中的营养素,可导致水富营养化现象产生,是水体中的主要耗氧污染物,对鱼类及某些水生生物有毒害。
3. 总磷(以P计):水体中的磷是藻类生长需要的一种关键元素,过量磷是造成水体污秽异臭的主要原因。
4. 总氮(湖、库、以N计):地表水中的氮物质超标时,微生物大量繁殖,浮游生物生长旺盛,出现富营养化状态。
5. 铜、锌、硒:是人体所必须的微量元素,但过量会产生人体不利影响。
6. 氟化物(以F-计):在牙膏里它充当了防蛀牙的作用,但过量会对人体产生不利影响。
7. 砷、汞、镉、铬、铅:有毒有害金属
8. 氰化物:有剧毒,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水。
9. 挥发酚:高毒性,主要来源于工业废水。
10. 石油类:烃类物质,难降解,可浮在水面,造成水体缺氧从而影响水质。
11.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肥皂,洗洁精,洗衣粉,造成水体污染泡沫横飞的现象,同时消耗了水中的溶解氧影响水质。
12. 硫化物:含硫化物的水多呈现黑色,且有刺激性的臭味。
补充检测因子包括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铁、锰。
其余80项检测因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 工业类有机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溴甲烷、二氯甲烷、1,2-二氯乙烷、环氧氯丙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1,2-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氯丁二烯、六氯丁二烯、苯乙烯、甲醛、乙醛、丙烯醛、三氯乙醛、苯、甲苯、乙苯、二甲苯、异丙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三氯苯、四氯苯、六氯苯、硝基苯、二硝基苯、2,4-二硝基甲苯、2,4,6-三硝基甲苯、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2,4-二氯苯酚、2,4,6-三氯苯酚、五氯酚、苯胺、联苯胺、丙烯酰胺、丙烯腈、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水合肼、四乙基铅、吡啶、松节油、苦味酸、丁基黄原酸、苯并(a)芘、甲基汞、多氯联苯
2. 活性氯
3. 农药类:滴滴涕、林丹(六六六)、环氧七氯、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乐果、敌敌畏、敌百虫、内吸磷、百菌清、甲萘威、溴氰菊酯、阿特拉津
4. 微囊藻毒素-LR:有毒蓝藻细胞合成的二级代谢产物
5. 黄磷
6. 金属和类金属:钼、钴、铍、硼、锑、镍、钡、钒、钛、铊。
可见,水质检测因子中,除了几项评价水质的基本指标之外,其余因子所对应的物质会对水生生物带来不利影响,尤其这些物质进入人体,超过一定的限值,对人体各项身体机能都会带来危害,如刺激皮肤眼睛,损伤内脏,更严重的致畸、致癌、致突变等。因此,对饮用水水源中这些因子的检测就显得尤为重要。
依据《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对水域功能和标准的分类:
I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汤等;
III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IV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用水。
因此,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实施的是II类水标准,二级保护区实施的是III类水标准。
(二)饮用水水源水环境质量评价结果
根据株洲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官网发布的水环境质量监测月报和年报,所调查的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达标,即各因子的检测结果未超过《地表水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II类水标准的限制。值得指出的是,醴陵市一水厂渌江三刀石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2018年2月和3月的水质只符合V类水和III类水的限值,超过了II类水的标准,水质不达标。
(三)饮用水水源质量与水费的联系
尽管株洲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总体达标,但是考虑到在对株洲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研中发现了一些破坏水源的行为,对水源地保护区的保护依然很重要,且与公众有着密切的联系。
株洲市及各区县政府网站公布了供水收费标准,其中,居民生活用水水费组成和价格见表3。
株洲市及各区县自来水费除了株洲市还包含了代收的垃圾处理费之外,都包含以下三部分:基本水费、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
1. 基本水费包括自来水公司提取的水费和水利工程供水费(不含水资源费)。
① 自来水公司提取的费用是指自来水公司在居民所缴纳自来水费中提取一部分费用用于自来水公司的运营、制水、供水。一般来说,自来水公司从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并经过絮凝、沉淀、过滤、消毒等处理过程后,将自来水供给居民使用。自来水厂的水净化工艺依据取水水质、供水水质、服务人口进行设计,虽有一定的预留空间,但最终也是有限制的。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变差可能会导致自来水厂净化工艺的升级改造,甚至水质差到不能作为水源地的情况下,需要更改水源投入新的建设,而居民需要为此付费,则造成水费的上涨。
② 水利工程供水费包括水环境整治和保护费,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取的费用。水环境整治和保护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水源地水环境整治及周边环境保护和治理。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提取的费用包含管理单位供水生产成本、利润、税金等,用来维持水利工程的管理、养护。
2. 水资源费是国家规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3. 污水处理费是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照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以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的正常运行。
可见,水源地环境质量的保证与所缴纳的水费之间有密切的联系。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和破坏水源地周围环境的行为,有可能增加自来水制水供水成本、水环境整治维护费用等,影响到最终的居民水费。因为,保护饮用水水源,也是为公众带来方便。
四、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问题分析
(一)水源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绿色潇湘支持株洲市清蓝环保志愿者协会于2018年7月上旬至8月下旬对株洲市县级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研,共发现46个问题,2019年5月上旬至8月下旬共发现24个问题。
1.地级市水源地排污口问题严重,县级水源地面源污染突出
两次调研株洲市县级以上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在地级水源地(株洲市和株洲县)和县级水源地(攸县、茶陵县、炎陵县、醴陵市)发现的问题数目相差不大。按具体水源地来说,在株洲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发现的问题最多(23处),其次是茶陵县(14处)、醴陵市(13处)、株洲县(9处)、攸县(8处),在炎陵县(3处)水源保护区调研发现的问题最少。
这些问题多发生在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发现的问题中,以排污口(30%),垃圾污染(24%),管理维护(20%),农业面源污染(13%)为主。
在管理维护上的问题,主要涉及垂钓捕鱼(57%),游泳(22%),防护栏破损(14%)和放牧(7%)。可见,在水源地保护中,垂钓捕鱼问题尤其应该引起重视。
地级水源地发现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排污口(47%),管理维护(28%),垃圾污染(16%)。县级水源地发现的问题主要是垃圾污染(32%),农业面源污染(21%),排污口(16%)和管理维护(13%)。
由此可见,县级水源地与地级水源地发现的问题相比,明显多出两类问题:工业企业问题和旅游餐饮问题。而就问题的数量上来看,县级水源地垃圾污染问题(12处)和农业面源污染(8处)问题均比地级水源地严重(5处和1处),而地级水源地的排污口问题(21处)明显比县级水源地(6处)要突出。
2. 垃圾乱倒、管理维护不到位成为水源地问题反弹的主因
根据2019年对2018年发现的株洲水源地保护问题的调研清单的回访情况,各类问题都有一部分得到解决,但仍存在未解决的问题。各类问题解决比例从高到低依次是工业企业(100%)和旅游餐饮(100%),农业面源污染(80%),其它(80%),管理维护(67%),排污口(65%),垃圾污染(50%)。
在2019年期间对株洲水源地的调研中,又发现了23处新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垃圾污染(38%),管理维护问题(33%),农业面源污染(17%)。在2019年调研新发现的问题中,垃圾污染问题(9处)和管理维护问题(8处)尤其突出,共占比75%。而值得注意的是,垃圾污染问题和管理维护问题的解决率分别为50%和67%,在各类问题解决率中偏低,而这两类问题中的行为相对分散,在巡视和管理上相较于其他几类问题更有难度,可见,这两类问题在水源地保护工作中需要特别注意,重点解决。
各类问题中,排污口问题是指在水源地保护区存在违规排污现象,主要是生活污水和混合污水的排放,且多处检测的排水氨氮含量大多已超过检测试剂量程上限,大于1.7mg/L,而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对氨氮的限值:II类水≤0.5mg/L,III类水≤1.0mg/L,这些排污口的氨氮含量远远高于水源保护区对应的水质标准。污水偷排、直排或超标排放和雨水的违规排放不仅违反水源保护区的管理规定,更是直接对水体产生污染,氨氮浓度过高可能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降低水质。
垃圾污染主要是指在水源地保护区内陆域和水域范围内存在,这些垃圾来源于周围居民倾倒和上游冲刷。这些垃圾种类繁多,不仅有渣土等建筑垃圾,有废旧农膜、祭祀鞭炮香烛、烟花爆竹残留、泡沫、厕所废弃物等生活垃圾,更有农药瓶等有毒有害垃圾。这些垃圾破坏了水源地保护区的生态环境,一旦水体水位升高,这些垃圾被冲进水体,对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将会产生不利影响。
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种菜或禽畜养殖污染物外排。蔬菜种植时使用农药和化肥,可能会通过土壤渗入水体中。农药在水体中难降解,毒性强,留存在饮用水水源中,一旦进入人体会对人体产生危害。而化肥中主要是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等,化肥中的物质渗入水体,提高了水中氮、磷含量,过量则引起水体富营养化。禽畜养殖污染物含有高浓度有机物甚至可能含有细菌和病毒,对水体产生污染。
管理维护问题主要是指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发现游泳,钓鱼捕鱼,防护栏破损现象。防护栏破损问题主要是由于人们损坏防护栏后进入水源地保护区游泳和钓鱼所致。根据对水源保护区的调研,在水源保护区的水域范围内和陆域范围内均有发现游泳、垂钓之人随手扔掉的饵料包装袋,饮用水瓶子等垃圾,这严重影响了水源保护区的生态环境。垂钓时和捕鱼时使用的饵料进入水体,直接影响水质。捕鱼人所乘渔船还可能排放油类物质污染水源,油类物质漂浮在水体表面,造成水体缺氧从而影响水质。
工业企业问题主要是指在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工业企业作业,工业作业产生的废水若处理不得当会给水源地带来危害。
餐饮旅游问题是指水源地保护区存在农家乐等餐饮活动。
其它问题是指除以上行为之外的水源地保护规范中严禁的其他行为。
(二)水源地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上述的调研问题数据分析,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原因。
1. 相关部门执行力度不到位,办事效率有待提高
据了解,相关部门在对水源地保护区进行巡护时,发现钓鱼、游泳等违规行为大多采用劝离的方式而未进行处罚,让公众感受不到这些违规行为的严重性,导致这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
部分仍未解决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主要是因为水源地保护区的农田菜地在该地作为饮用水水源地之前就存在,政府的补偿款下发不及时而导致该地的农田菜地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其中,茶陵县对农业面源污染问题的解决存在“形式主义”的问题。对于志愿者上报的环境问题,茶陵县人民政府将任务下派给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派人对水源保护区的菜地进行取缔。但在实际操作中,街道办事处派去的人员只是象征性地进行挖土后拍照上报问题已解决,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取缔。
2. 管网收纳能力和污水处理能力不达标
在这两次株洲水源地调研发现的问题中,排污口问题比例不小(30%)。多处排污口的氨氮检测超出了试剂量程,氨氮值>1.7mg/L,经走访调查了解到,主要是目前采取合流制,雨水和污水混合排入水源地。一方面,路面径流污水未进行预处理而直接流入雨水管道,导致雨水排口的水质不达标。另一方面,雨水流入污水处理厂的进水管网,增加了污水处理的负荷,导致混合的雨水污水直排入水源地。
3. 公众有亲水需求但水源保护意识不强
部分公众喜欢在水源地保护区游泳钓鱼,因为他们有亲水需求。在物质得到满足的情况下,公众越来越在乎精神上的追求,亲近大自然逐渐成为更多人的选择。喜欢游泳的公众会选择避开排污口且水质较好的水域游泳,而且水源地保护区周围植被茂盛,生态环境好,很好得满足了他们的亲水需求。
但是公众在水源地保护区游泳、钓鱼,乱倾倒乱扔垃圾,并有屡禁不止的现象,尤其是在对2018年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治后,2019年株洲水源地调研发现的问题中,垃圾污染问题和游泳、垂钓捕鱼问题数量共占总问题的75%。团队认为,人为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一方面爱好游泳钓鱼的部分市民对水源的概念不清晰;另一方面,他们对于在水源地游泳钓鱼乱丢垃圾等行为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五、对策和建议
1. 制定水源保护工作考核制度,依法落实惩罚与补偿工作
(1)制定水源保护工作考核制度,加强协同与监督
建议株洲市河长办将水源地管理工作纳入考核,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的协调工作并定期公示考核结果,确保各部门责任清晰并做好定期回访,督导问题得到真正落实处理。
建议株洲生态环境局及各区县分局按照要求做好水源地的污染监督和管理,及时向公众公示水源地巡护台账、水源地的环境问题情况及处理进展;
建议株洲市检察院及时督促水源地相关部门的行政履职。据了解,炎陵县在解决水源地保护的问题时,检察机关介入后问题迅速解决。因此对于公众举报发现的问题,若相关部门未依法处理,建议检察机关及时介入监督。
(2)落实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并及时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在水源地保护区发现的钓鱼捕鱼、游泳等违规行为,不应只是劝离。而是采取实实在在的管理和处罚。另外,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法律条例来进行监督和处罚。
(3)做好取缔项目的补偿工作与水源保护宣传科普
对于水源地保护区内需要取缔的农田菜地等,地方政府应做好对土地所有者的补偿,及时下发补偿款,同时做好水源保护的宣传科普工作,让水源地保护工作获得本地居民的支持。
2. 做好雨污分流,保证污水处理能力
(1)做好雨污分流
对目前的各个小区、单位的污水管网铺设情况进行摸排,对雨污混接现象逐步改正,加强对新建小区,单位的污水管网建设监督工作。独立铺设雨水和污水管网,防止雨污混合。一方面要避免污水排入雨水管道,防止污水通过雨水管道排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另一方面要加大雨水收集能力,设置雨水收集和预处理设施如植草沟,避免雨水直接入河,若雨水需要临时排放入河的也应完善方案后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保证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
除了避免雨水对污水处理厂进水的影响外,要保证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能力还需保证污水处理费用到实处。可对株洲各县市污水处理厂所接收的费用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公开,加强对水费的监督。若存在资金缺口,由财政给予补贴。
3. 提高公众保护水源地的意识,鼓励公众参与保护活动
在水源地保护中,公众是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公众在水源地保护区的违规活动相对分散,不好管理,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非常重要。同时公众又是潜在的水源地保护的参与者,是一股强大的环保力量。
(1)建立亲水平台,满足公众亲水需求
在株洲非水源地保护区的水域建立亲水平台以满足公众的亲水需求,并对亲水平台处的水功能区级别和水质进行公示。
(2)加大水源保护的宣传力度,创新公众参与形式
建议水源地主管部门加大对水源安全的宣传, 以政府采购服务方式来支持从事环保教育的社会组织、新闻媒体开展广泛的宣传推广, 提高公众对水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增强爱水护水的意识, 让他们认识到水源保护不仅仅是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也是自己的义务和责任。鼓励公众随手拍水源地违规行为,对监督举报行为给予适当奖励,激励更多人加入水源保护工作。
同时,水源地保护区一般只设立了界标,禁止行为的宣传语等,但未对这些违规行为的危害进行说明,可在水源地保护区设置市民看得懂、生动有趣的水源保护宣传栏。建议水源保护活动纳入中小学生社会实践的必修课。